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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宇冠 陳子楠
  我國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試點,1996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實施。截至目前,已建立各級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事業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壯大。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權保障的加大,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也有大幅度增長。與此同時,法律援助的需求也越來越大,但實踐中仍存在法律援助經費不足、人員短缺、方式單一等問題,需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法律援助需社會廣泛參與。《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但在現階段法律援助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僅僅依靠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遠遠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必須拓展多樣性的法律援助參與主體。一方面,依法確定律師事務所或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另一方面,通過法學院組織法學教師和學生等長期提供法律援助志願服務。還可以號召律師個人在法律援助義務以外承擔更多的志願服務,作為對社會的回饋或慈善活動,以緩解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問題。
  法律援助方式需多樣化。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20條規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其他社會組織安排其所屬人員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承辦;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律師承辦。可見,我國法律援助的承辦方式相對單一,無論是酌定援助還是法定援助,最終都必須經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相關人員承擔,且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程序複雜。
  對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不同的法律援助需求確定不同的承辦方式,例如,對進行法律咨詢或值班律師的援助申請程序應當相對簡易,申請條件也應適當放寬;而對占用法律援助資源數量大、時間長的重特大案件,則受理和審查程序可以相對嚴格。這就需要建立多形式的法律援助方式,例如,在司法行政機關設公設辯護人機構,由一定數量的律師組成,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由法律援助機構設立指派律師的名錄,指派律師主要由實習律師構成,以個案為基礎為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並按相關規定收取統一的費用。由法律援助機構與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協會簽訂法律援助合同,由後者指派本機構律師受理本地區一段時期內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並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固定的總費用。此外,還可以在法院中設立由法律援助人員組成的法律咨詢辦公室,對沒有聘請律師的當事人當場提供法律援助,特別是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進一步完善看守所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目前,國內某些看守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這在全世界來說都是比較先進與有效的,應當成為常設的制度。
  法律援助體系應多層次。刑訴法對法律援助制度作出重要修改,將提供法律援助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但是從司法實踐中反映的情況來看,大部分地區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比例還很低,有的地區偵查階段甚至沒有法律援助案件。這就需要我國法律援助體系在層次上涵蓋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
  目前,應當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著力完善偵查階段法律援助體系的構建。對此,筆者建議在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律師在場。律師在場一方面可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法律咨詢,另一方面也可以對偵查人員取證的合法性進行監督。但是,該制度在執行時也可能存在一些困難,例如,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能請不起律師或者來不及請律師。對此,可以結合前述公設辯護人制度,即在偵查訊問時犯罪嫌疑人尚未聘請律師,而公安、司法機關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公設辯護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則訊問後公設辯護人可以繼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反之,犯罪嫌疑人可以另行聘請律師,此時公設辯護人可起到預防非法取證和證明取證合法性作用。
  法律援助經費多渠道解決。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是依靠國家財政撥付,可以考慮向社會募集,例如,財政部、司法部頒佈的《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與管理暫行辦法》就是使用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付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家庭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項目的經費,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還可以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吸收社會公益捐款等不同形式,擴大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原標題:創造條件拓展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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